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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相关知识(一)丨相关法律条文

发布时间:2020-08-03 17:24     发布人:秩名    阅读次数:
  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报表、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可以用于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部分纠纷,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维权来说也不失一个有效的手段。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如何利用职业卫生档案依法维权。
  职业卫生档案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家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职业维权人”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抓住企业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和不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不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法律人士认为,职业维权对启发劳动者维权意识有一定进步意义。对职业卫生档案的相关法律条文有所了解,职工才能有更好的维权意识。一旦企业发生侵权行为,和解无效,职工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如何利用职业卫生档案依法维权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