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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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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卫生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3 15:45:35 进入论坛参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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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1984年12月24日,卫生部
1.引 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WT ——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 因子(见附录F) ∑T WT 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
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1 ∑T WT HT ,mSv年 --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年 --1 50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 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3.1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 全身 5mSv(0.5rem) 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50mSv(5rem)
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 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在计算儿童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3.4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于上述限值。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3.5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量的照射。 3.6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的人群中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以此进行剂量评价。 3.7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变化,限制由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源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 3.8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DIC),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4.铀矿及其它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氢及其子体的限值 4.1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γ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的氡、氢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命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吸入而产生内照射。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222 4.2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 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 (DAC)如下: 222 短寿命 Rn子体任何混合物α潜能的年摄入 量限值(ALIp)为: ALIp=0.02J 3 --1 假定平均呼吸率V=1.2m h ,每年工作 2000h,由此得出导出空气浓度: --6 --3 DACp=8.3×10 Jm --222 用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 )表示时: --222 --3 DAC(ECRn )=1500Bqm 220 4.3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 作人员的年摄入量(ALI)和DAC值如下: ALIp=0.06J --5 --3 DACp=2.5×10 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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