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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千万不能忽视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约定

发布时间:2020-05-11 16:48     发布人:徐小鹏    阅读次数:
    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职业病情形时,肯定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是,在劳务外包中,那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职业病的防治也是产生用工成本的重要因素,当劳务外包人将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项目发包出去后,一般情况下是极可能会是为了降低职业病防护标准;劳务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对发包单位降低的职业病防护条件不清楚其危害后果,要么是视而不见,使职业病争议发生机率增大。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后,历经2011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四次修订,一部法律的修订频度如此之高,足可见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应对的现实情况十分复杂,通俗地说就是立法者为了减小与应对企业利用这部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可能性,就只有频繁地根据情况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最近的连续三年修订这部法律,在法律修订史上实属罕见。这说明一个问题,是国家对职业病管控越来越严密,企业对于职业病的防治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劳务外包中,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更大,劳务发包人及承包人均有必要对职业病的防治责任有所约定。
    劳务外包中,产生职业病的可能性一般常见于生产线外包,以及某些零星的承揽加工外包中,因为职业病的从潜伏至发病有一个较长的时间,站在各方角度,建议如下:
    对于劳务发包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环境由发包人提供,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将可能是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对生产环境监测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备档;要求劳务承包人在上岗前对劳动者做职业病体检,这些办法均可以有效减轻职业病责任。
    对于劳务承包人:一定要将职业病责任风险可能情形约定在劳务外包合同中,否则发生职业病时,劳动者会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劳务承包人)承担后果;通常情况下,劳务承包人对于职业病防治环境的硬件条件是无法控制的,这要求承包人在考察发包人生产条件时对此类风险做出一定预估,并考虑到风险如何承担、转移,且需要考虑此中的风险成本。
    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发现职业病防治条件达不到法定要求时,拒绝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