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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容侵害

发布时间:2012-05-03 15:03     发布人:    阅读次数:

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通告明确,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对于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告同时明确,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